都更变法修正 保障原地主权益

   
2013-12-27

都更变法修正 保障原地主权益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片选自网路)

 

许多屋主抱着精华地区老公寓不肯卖,期盼透过都更可以换给他一个新房子。但是自都更变法实施14年来,在分配权利金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方式上产生不少纠纷。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因移转登记方式登记不明,而丧失权益的地主大有人在。

 

《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办法》实施14年来,歷经四次修正,其中有关分配权利金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方式,一直没有明文定义,衍生不少问题;另在权变时,原有公设用地及可无偿取得的公有土地认定容易混淆,还有民众对各项权变共同负担费用认定存有疑义,内政部透过修法一併处理,弥平各地方争议。

 

营建署都更组说明,按现行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与他项权利人参与都市更新,依权利变换计画分配权利金后,对移转登记的时间及方式并无规范,常造成民众税务上的不便,像是常有地主因登记原因不符,无法享有土增税减免优惠。

 

因此,这次修法明定双方约定发放权利金者,以「嘱託登记」方式办理登记及涂销,另在发放权利金时,应先依法定清偿顺序扣除应缴纳的土增税、田赋、地价税及房屋税,藉此简化程序并提升效益,新法最快明年1月上路,各地方政府将比照办理。

 

此外,营建署表示,目前实施权变时,用来抵充的原有公设用地及可无偿取得的公有道路、沟渠、河川等公有地,常因认定容易混淆而产生疑义,此次修法也将上述部分个别定义,且增列都市计画变更负担、申请各项建筑容积奖励涉及的容积移转费用等项目定义,建立各县市统一基准,以减少民众对共同负担费用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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