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通过远传併购中嘉案
(图/取自网路)
公平会30日决议,远传电信携摩根士丹利亚洲併购中嘉案,经审理后认为不影响市占率,不禁止其结合,但附加条件,以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日前远传电信宣布,将透过与美商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基金(MSPE Asia)策略结盟,以不超过新台币171.2亿元债权持有方式,取得与中嘉网路业务合作。
远传电信发言人郎亚玲表示,远传在中嘉案的角色是公司债权持有人,投资中嘉的是MSPE Asia,远传和MSPE Asia只是策略结盟,远传只是公司债持有人,不会在中嘉董事会占有席次,也不会对中嘉人事任免、业务经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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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结合事业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于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向本会提出相关事业结合申报并经公平会不禁止结合前,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参与结合事业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由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担任。
(二)转让股份或出资额予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达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由契约或其他方式,而使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参与结合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四)经由技术及顾问谘询服务等方式,而与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共同经营,或将有线电视或频道代理业务委託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经营。
二、申报人于收受本结合决定书次日起,至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向公平会提出相关事业结合申报并经公平会不禁止结合前,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与结合事业与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间之相关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顾问谘询服务)契约影本。相关契约修正时,亦同。
(二)参与结合事业由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顾问谘询服务)之顾问名单及其经歷。前开顾问名单倘有变更,亦同。
(三)每6个月汇送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提供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顾问谘询服务)内容清单。
三、参与结合事业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与其水平竞争者为差别待遇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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