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1月1日、2日应放假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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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网路)

 

台北市劳动局长说,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1月1日、2日都应放假,若在这两天出勤工作而未补假,工资应加倍发给,如劳雇双方事先经协商,且徵得劳工同意后,可「调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如此一来,1月1日、2日即为正常工作日,无须加倍发给工资。

僱用时薪制员工的事业单位,尤其僱用比率较高的行业,如量贩店、超商、餐饮业者,需注意基本工资已调整至时薪新台币115元,因此员工若于1月1日、2日出勤时,应加倍给付时薪。


台北市劳动局指出,每逢连续假期,相关补假、给薪等劳资争议案件颇多,因此特别唿吁事业单位应先行与劳工协商沟通,并详细将企业工时调移或补假等情形适时提供给劳工瞭解,避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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