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去留 该由谁决定?(上)

   
2015-07-22

加班费的去留 该由谁决定?(上)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从去年开始,在美国关于加班费的议题就争论不休。到底谁该领加班费?有多少劳工应该得到这些酬劳?今年七月,类似的问题在台湾上演,劳动团体抗议基本薪资须涨至26k才够生活,劳方跟资方到底该如何协调,目前仍未有尽善尽美的解决方案。

 

2015年6月,美国劳工局准备修法决定哪些劳工可以领取加班费,这使各界劳工、雇员、工会及雇主都密切地关注修法状况,毕竟法案若有任何重大变革,将会影响数百万美国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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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这次修法的重点就在于对收入门槛」(Earning Threshold)规定的修改。过去法律规定,若一个人的所得低于收入门槛,则有绝对的权力向雇主要求平时工资 1.5 倍的加班钟点费,亦能要求工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据悉,原先的收入门槛,大部分是介于 $42,000 到 $58,000 之间,但 $58,000 这个门槛只可保障约 54% 的受薪劳工。

 

修订收入门槛的相关规定,看来是很合理的。由美国公平劳工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所规定的收入门槛,在过去四十年内只修订了两次,修法的速度未能赶上通货膨胀,使得绝大多数劳工已经不受收入门槛的保障。数据显示,在 1975 年,有 65% 的劳工受到收入门槛的保障;但在 2013 年,只有 11% 的劳工收入低于门槛,能够依法要求领取加班费。也就是说,现在劳工的平均工时更长,而平均工资更少。

 

难道劳方将永远处于弱势,只能放任资方肆意压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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