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创业前 先搞懂相关法令

   
2015-08-15

网拍创业前 先搞懂相关法令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商业模式之抉择而言, 目前网际网路贩卖商品或服务,分为两大类型,其一为商务平台之提供者,另一为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前者仅提供商务平台,供商家及消费者得以在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例如Yahoo拍卖即是採此商务模式;后者係本身即为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透过自己或他人建置之平台提供消费者商品或服务,例如Yahoo拍卖上的卖家,即是採此商务模式。

以上两大类型之商业模式,就法律之风险及应遵循之规范,最大之差别为,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于贩卖商品或服务于消费者时,为民法上之出卖人,依民法关于买卖契约之规定,对商品或服务之买受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且如因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未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危害消费者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时,则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8条或第9条之规定,对消费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如选择以此模式进行,对于原供应商所供应之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广告,会造成可能有连带负责的情况。

反之,如仅为商务平台之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务为商务平台,仅就其商务平台之提供负其责任。因此,如选择以商务平台之提供为商业模式,则建议与商家间之契约及使用者条款等处订明服务提供之范围,及声明自身非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等,或是对于商家所贩售之商品与服务所做之广告不负担任何担保责任等等警语,以避免负担民法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保护法之商品责任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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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货之规定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 项之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又依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民国86年4月8日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号函,明白揭示「网路购物之交易型态,其性质属消保法特种买卖之邮购买卖。」因此,从事网路创业之业者,应注意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须提供消费者于收到商品后之7日犹豫期间。若为商业平台之提供者,应督促商家遵循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提供消费者退换货之机制,避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


智慧财产权
无论是网路平台之提供者或是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皆可能涉及到包括网站所张贴之内容、贩卖之商品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而受着作权人、商标权人等智慧财产权权利人侵权之主张。此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责任,除民事损害赔偿之外,重则受刑事责任之诉追,因此网路创业业者应对其网页所张贴之内容或所贩卖之商品或服务,应特别注意有无违反他人之智慧财产权。并于与合作厂商、广告商等签订之契约、及使用者条款中订定所张贴之内容并无违反智慧财产权等声明与保证条款,以维护自身之权益。如遇他人智慧财产权侵害之主张时,应委託专业律师进行研拟,以降低损害赔偿及受刑事诉追之风险。
 

 

拟订最合适公司的商业模式,才能够奠定踏实经营的基石。

 



 (文章来源/青创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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