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四法 立院初审通过三法
(图/取自网路)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工厂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章程应明定以年度盈余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加薪四法已有三法初审通过。
公司法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予弥补。公营事业除经该公营事业的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于章程订明以年度盈余的一定比率,增加员工酬劳外,不适用前项的规定。
前二项员工酬劳以发行新股或现金为之,应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报告股东会。本条规定准用于有限公司。
工厂法初审通过条文则增订,工厂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应给与工人奖金或分配盈余;如果上市柜公司违反规定,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经济部商业司长江文若表示,修法公告实施后,乐见来得及修改章程的公司立即修章,甚至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济部也会採取相关配套,和公司协调。但她也说,有些规模大的公司股东有数十万人,明年才能修改章程,企业强制分配盈余加薪可能要民国106年才能实施。
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工厂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属「加薪四法」一环,其他修法还包含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101创业大小事/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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