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如何登记公司

   
2013-05-30


创业规划避不开「人」与「钱」。一个人独自出资或一群人合资作事业,都须了解或考量对外承担的是有限或无限责任。由个人独自出资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合伙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除非是经营小规模商业如摊贩、家庭、农、林、渔、牧业或家庭手工业,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小规模营业标准者外,应在开业前向各地县 (市)政府办理商业登记,登记商业名称、组织型态(独资、合伙)、所营业务、资本额、所在地、负责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证件号码等(商业登记法第8条)。 独资之事业(商号),出资人为对外之负责人,二人以上之合伙(商号),执行业务之合伙人为对外负责人。在交易上,独资或合伙之商号,可以商号名义对外营 业,但法律层面上,「商号」并不具独立之法律人格,权利义务须归属于独资之个人或合伙人,当资本额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须以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也就是 说,独资或合伙事业负责人(合伙人)就对外债务,负无限责任。

独资创业之优势,在于独自经营,可全盘掌控企业之各种营业活动,自行决定如何因应市场脉动或调整营业方向及脚步,但独资事业之负责人依法须负无限责任,经 营压力将随事业发展而加大。

有限公司之股东仅对出资额负有限责任。若公司事业规模日益扩大,可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仅按所认股份负有限责任,创业股东间若欲变 动,可藉股份移转,而不会影响公司既有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有董事会,公司一切决策集中于此,组织调整较有弹性。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钱难办事,要创业自然须有钱作为各项经营之用,早期资金来源,有向银行贷款、自行标会等方式融资。其中若向银行借贷,须注意到利息与 还款方式之内容,考量经营状况,是否能承担高额利息。再者,银行多半会要求创业者提供人保或物保,即提供保证人或财产设定抵押保障其债权,以担保借款人未 依约定期限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自己的财产或设定抵押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另,对青年、女性小额创业,政府部门提供之创业贷款,亦为资金的可靠来源。

营业场所之选择有实体及网路,以实体商店作为营业场所,如向他人承租,须注意租赁契约签订,包括租金额度、租期长短、以及押租金数额,签约时,如办理公证 程序,可使权义清楚。若不设实体店舖而以网路行销,即属虚拟通路,须注意与网路业者之契约约定内容。另需注意网路售货于94年5月后,与实体商店售货同须 课税,(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101_view.jsp)。

独资与合伙事业,当年度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可作为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扣抵税额。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 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相关税务资料,可参考下列网站:北区国税局:http: //www.ntx.gov.tw,台北市国税局:http://www.ntat.gov.tw 。
<span style="\\&quot;color:" rgb(68,="" 68,="" 68);="" font-family:="" �s�ө���,="" verdana,="" helvetica;="" font-size:="" 16px;\\"="">作者:杨芳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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