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闆必读的法规

   
2013-06-23

据媒体报导,有高达50%以上的上班族有意自行创业,事实上有意创业者恐怕不只此数。因为经济不景气,于台湾产业现状下,上班族的薪水总是赶不上物价飙 涨,也使得创业成了上班族以及一般大众摆脱死薪水的一个选择。然而创业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採用独资、合伙还是开公司?实体的店面买卖或租赁要注意什 么?如果要开设网路商店,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有雇用员工的话,要注意哪些问题?总总现实的问题,若没有事先规划,创业的梦不但无法达成,还会使你负债 累累,甚或不慎触法。因此,如何妥善加以面对,就是每个创业者所必须面对的课题。以下即针对创业时容易发生的法律问题简单加以说明:

该採用何种组织模式?
创业型态判断考量,主要在判断以下几点:包括股东人数多寡、行业形态与行销层面、设立程序繁琐及个人财产风险承受力的多寡等,以较常见的组织形态而言,独 资商号的问题较小,至于合伙及公司则牵涉到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以合伙为例,我国民法在第667条至709条设有规定,可以作为一般合伙的参考。然而这只是 法律的规定,在具体个案上仍然需视合伙人做如何之约定。虽然一般合伙都是找自己的亲戚朋友,但是仍然要先小人后君子,就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最好还是签订白纸 黑字的契约,毕竟一牵涉到钱的事,便容易产生争执,亲朋好友为钱反目的情形在社会上极为常见。

至于公司的型态,一般不建议採用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因为股东可能有需负财产无限责任的情形,风险太大,至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则优劣互见,例如有 限公司设立较易、组织较单纯、资本额要求也较低(新台币50万元即可),但是封闭性高、多为家族性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设立程序较繁琐、组织复杂(要有 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等组织)、资本额要求高(新台币100万元),但是开放性、未来发展性较佳。然而要採用何种公司形态,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端看创 业者的需求而定。

实体店面的买卖或租赁
决定了开店或开公司之后,下一步便是店面或办公室地点的决定了,资金许可的人可以採用买卖的方式,此时如果是自己寻找店面,则与出卖人的磋商比较单纯,只 要注意对方的产权是否完整清楚等,再将磋商好的条件订成书面契约,以避免事后的争执。如果是透过仲介公司寻找店面,则法律关係较为复杂,除了仍须注意上述 与出卖人间之磋商外,也要注意仲介公司的责任,虽然现在仲介公司都是使用定型化契约来与委託人订约,但是对于不合理的约款,委託人可以要求仲介公司修改, 而且法律上也有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至17条以及民法第247条之1等规定来保护消费者。

若是资金不足的人则可以採用租赁的方式,同样的,租赁契约最好也是将磋商好的条件订成书面契约,并且不嫌麻烦地把所有可能的争议都事先做好约定。不过,要 特别注意的是民法第425条之规定,如果订立的是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的租赁契约,最好还是到法院公证处或是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证,这样的话,即使出 租人在租期尚未届满前将房子卖给别人,也不会影响到租赁契约,新的所有人还是要受原租赁契约之拘束。

要开设网路商店要注意什么?
如果要採取无实体店面的创业模式,较常见的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行架设网站,贩售自己制造或批发来的商品;其二则是透过知名的拍卖网站来贩售。这个时候有 几点要注意的:第一,自己制造或批发来的东西,有没有违反商标权或着作权的问题,一般网路常见的服饰贩卖最容易衍生出商标或着作权的争议,如果可以的话, 最好还是先查查看有没有侵害到别人註册过的商标;至于着作权部分,由于着作权并非採註册主义,因此较不容易事先查询,当然如果贩售的是自行设计图案或文字 的商品,比较不会有侵害着作权的疑虑,但是如果是批发来的商品,则比较无法担保没有侵害着作权的问题,创业者要多加注意。第二,由于网路买卖被归为消费者 保护法上所称「邮购买卖」之一种,因此消费者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享有7日内「无条件退货解约权」,这也是要注意的地方。最后,财政部基于租税公平原 则,于民国94年5月5日发布「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对于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积极辅导办理营业登记,补徵营业税 及所得税。此项措施,并已于94年11月5日起施行。因此,没有办理营业登记的网路商家,就可能受到财税单位的处罚。

有雇用员工的话,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决了以上的问题以后,再来就是人的部份,也就是雇用员工的问题,当然为员工投保劳、健保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不只是适用于正职员工,也包括工读生。至于有 关工资、加班费及休假等问题,劳动基准法也有相关规定可供遵循。再来就是劳工退休金的部分,劳工退休金条例已从94年7月1日起施行,雇主对于退休金的提 拨相关事宜,也要特别加以注意。

此外,有一些行业可能有特别的商业机密,因此会在雇用员工时要求加签保密协定以及竞业禁止的协议,虽然此种约定并非绝对无效,但是仍然有其限制,以竞业禁 止为例,法院即常以下列的标准,来检视约定是否合理:
  (一)企业或雇主需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保护之利益。
  (二)劳工或员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职务及地位。
  (三)限制就业之对象、期间、区域、职业活动。
  (四)需有填补劳工因竞业禁止之损害之代偿措施。
  (五)离职后员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显着背信性。

最后,「创业维艰」,创业虽然是很多上班族的梦想,但是其涉及的法律层面不仅多且深,稍有不慎,即容易使自己陷入法律的争讼当中,即使最后能够脱身,也耗 费了许多时间金钱,更耽误了事业发展的机会。俗话说预防胜于治疗,在创业之始,即应该多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于设立公司或开设商号后,更应该敦聘律师为常 年法律顾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才能使事业更顺利进展。

作者:简荣宗

 

 

免责声明:

部分图片、观点,来源于网际网路及其他网路平台,主要目的在于分享讯息,让更多人获得需要的资讯,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告知,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手机版 Copyright © 101多媒体科技事业群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