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法通过 加薪优位于企业缴税

   
20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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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取自网路)

 

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通过「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明订公司章程应规定企业提拨定额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作为员工酬劳,且需以股票或现金方式给予;而酬劳发放规定,则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决议。

 

 

当公司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予以弥补;且除非公营事业主管机关在章程中明定,否则公营事业并不适用。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有盈余、获利、缴交营业税之后,应分红给员工,即「缴税先于加薪」;修正后,则改为「加薪先于缴税」,希望优先照顾广大劳工。

 

「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工厂法》、《劳动基准法》与《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因朝野并无歧异,因此率先在昨天完成三读;其余三法修正草案,因朝野党团、工商团体有歧见,尽管立法院长王金平上午持续召集朝野协商,但仍没有达成共识。

 

经部商业司长江文若说,只要企业获利,劳工就可争取加薪、分红等,预计下半年企业举行临时股东会修改章程后,最快明年元旦起可实施,劳工们绝对是「看得到、吃得到」,初估至少300万名劳工受惠。

 

 

江文若表示,《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后,所有公司须在章程订明当年度获利一定比例或定额,分派员工酬劳,若是今年6月股东会来不及修改章程,至少明年6月股东会要修改章程,预计后年元月实施。

 

【101创业大小事/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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