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经营的创业法律观

   
2013-06-23

创业惟艰,选择开创事业,除了要开发或设定产品特色、寻找客源、找出经营优势外,花几分心思在相关法律规范上,将可避免或降低法律责任可能带来的经营风 险。

创业规划避不开「人」与「钱」。一个人独自出资或一群人合资作事业,都须了解或考量对外承担的是有限或无限责任。由个人独自出资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合伙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除非是经营小规模商业如摊贩、家庭、农、林、渔、牧业或家庭手工业,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小规模营业标准者外,应在开业前向各地县 (市)政府办理商业登记,登记商业名称、组织型态(独资、合伙)、所营业务、资本额、所在地、负责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证件号码等(商业登记法第8条)。 独资之事业(商号),出资人为对外之负责人,二人以上之合伙(商号),执行业务之合伙人为对外负责人。在交易上,独资或合伙之商号,可以商号名义对外营 业,但法律层面上,「商号」并不具独立之法律人格,权利义务须归属于独资之个人或合伙人,当资本额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须以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也就是 说,独资或合伙事业负责人(合伙人)就对外债务,负无限责任。

出资创业,也可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态从事商业行为,亦即出资当股东。「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股东至少1人,各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 限责任。目前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是将最低资本额100万元或以上之资本分为股份,由股东出资认股,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 负有限责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在法律上,交易主体为法人组织,创业者隐身为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对外营业之权利义务均归属于 「公司」。因此在经营过程中,所有交易行为,均由「公司」负责,股东与经营者仅须以所认股份负责,若公司资本额不足清偿债务时,股东与经营者原则上不须以 个人财产负责。

独资创业之优势,在于独自经营,可全盘掌控企业之各种营业活动,自行决定如何因应市场脉动或调整营业方向及脚步,但独资事业之负责人依法须负无限责任,经 营压力将随事业发展而加大。

合伙较「独资」在资金筹措上可较充裕,多人分工合作,可有加乘效果,运用得当,亦可互补、制衡。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经营方向如无法 同心,冲突加大对事业经营状况变动亦大。

有限公司之股东仅对出资额负有限责任。若公司事业规模日益扩大,可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仅按所认股份负有限责任,创业股东间若欲变 动,可藉股份移转,而不会影响公司既有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有董事会,公司一切决策集中于此,组织调整较有弹性。

「独资」与「合伙」较适合资金需求与风险较低之商业,像是小型商店及个人工作室的营利组织型态,如餐饮、艺品店、舞蹈、音乐或摄影工作室。至于「有限公 司」因有资本额及组织设立的人数限制,适用于资金需求与风险属中等之中小企业与中型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额须达100万元,且受公司法较为严格的 管理,适合中型及大型企业。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钱难办事,要创业自然须有钱作为各项经营之用,早期资金来源,有向银行贷款、自行标会等方式融资。其中若向银行借贷,须注意到利息与 还款方式之内容,考量经营状况,是否能承担高额利息。再者,银行多半会要求创业者提供人保或物保,即提供保证人或财产设定抵押保障其债权,以担保借款人未 依约定期限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自己的财产或设定抵押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另,对青年、女性小额创业,政府部门提供之创业贷款,亦为资金的可靠来源(相关资 讯可参阅网站「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http://www.nyc.gov.tw)。

创业规划,人事成本之估算不应忽略相关劳工法令,如劳动基准法对基本薪资、休假之规定,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雇主百分之六之退休金提拨义务,另外全民健康保险 与劳工保险费雇主之分担额。

营业场所之选择有实体及网路,以实体商店作为营业场所,如向他人承租,须注意租赁契约签订,包括租金额度、租期长短、以及押租金数额,签约时,如办理公证 程序,可使权义清楚。若不设实体店舖而以网路行销,即属虚拟通路,须注意与网路业者之契约约定内容。另需注意网路售货于94年5月后,与实体商店售货同须 课税,(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101_view.jsp)。

依营业税法,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之货物或服务课徵一定税率之交易税,营业人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缴纳营业税,不过销售额未达六万元部分,无须办理税籍登记;超 过六万元而未达二十万元,办理税藉登记,税率为百分之一。超过二十万元,税率为百分之五。除营业税外,在中华民国经营事业之营业人尚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 税。

独资与合伙事业,当年度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可作为资本主或合伙人,综合所得税之扣抵税额。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将当年度盈余 分配予股东,其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股东,可将其获配股利总额所含之税款扣抵其综合所得税。相关税务资料,可参考下列网站:北区国税局:http: //www.ntx.gov.tw,台北市国税局:http://www.ntat.gov.tw 。

作者:杨芳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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