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即将实施 导游推荐购物违法

   
2013-09-30

新《旅游法》即将实施 导游推荐购物违法 | 文章内置图片
市民何女士依旧对自己7月份参加的那次港澳游『念念不忘』。本来,何女士报的是港澳纯玩5天旅游团,可第二天,导游就带他们进入了购物店,直到现在,她还为在购物店购买的那块百利达手錶头疼不已。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表示,这是即将实施的《旅游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

案例 参团第二天就购物
根据重庆晨报报导,今(2013)年7月10日,市民何女士去重庆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港澳5日游。
根据签订的旅游合同,购物次数比较少。可7月10日晚上到了香港后,导游蔡女士就发表了自己的『声明』,『我不会按照之前签订的日程来带领大家游玩,我会自行安排日程。希望游客朋友能够服从我的安排,请大家谅解。』听到这里,何女士就有一种不好的预感。

第二天7点过,包括何女士在内的15名游客都被拉到香港九龙红磡街23号骏昇中心进行购物。『这就是所谓的免税店。』何女士气愤地说。按照原本的行程,购物不应该在第二天,并且也不是这个骏昇中心,而是DFS环球免税店。在导游和导购员的极力推荐下,何女士一行购买了不少产品。

他们所购商品中有所谓的义大利金、美国E素、百利达手錶等。其中,何女士购买了一块百利达手錶,价格19380港元。没想到,回家后,何女士在网上经过查询,发现百利达根本不是什么世界名牌,并且口碑极差。何女士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就要求退货。可对方以錶带和錶盘有划痕为由,不予退换。『还有那个化妆品美国E素,回家一使用就过敏。』

解读 《旅游法》禁止指定购物场所
昨(29)日下午,重庆晨报记者致电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他表示,何女士遭遇的这种行为是新《旅游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专案。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杨富斌指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专案。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专案,并不是取消购物环节。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专案。

杨富斌指出,旅行社应正确理解旅游法关于购物的规定,不得以旅游法禁止购物和自费专案为藉口,为招徕游客,而随意宣传所谓『无购物、无自费、无小费』的『三无团』或纯玩团,并以此为由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和自费专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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