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案后立委提杀童判死或无期,苏嘉全表示尊重

   
2016-03-30

女童案后立委提杀童判死或无期,苏嘉全表示尊重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28日发生内湖女童杀人案,如今才过了第3天,就有立委提出修法,认为参与杀害儿童的兇手应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闻讯后,立法院长苏嘉全表示尊重,但法务部却表示反对。

 

一个4岁女童在内湖遭到随机杀害,引起社会震惊。国民党立委王育敏、徐志荣等即对此提案修正刑法,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林为洲表示,立院原本没有想在这个氛围中讨论相关提案,不过这些问题迟早要面对,所以会变更议程先审查这个刑法修正案。

 

待修正的法条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欲修正的内容则为故意杀害未满12岁以下儿童的人,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苏嘉全在30日上午受访时表示尊重,至于修正案通过或否,都要经过委员初审,院会二审、三读通过之后才算定案。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则提案修法,如果有虐童、杀童经判刑定谳后,不得假释。他上午受访表示若将「唯一死刑」列入明文规范,法官审判将无法依据动机、犯罪样态等作量刑,恐怕又会引发一场骚动。他又说,总统马英九宣布国际两人权公约国内法化,如果要修法杀童罪唯一死刑,是否应先废止两人权公约的适用,兹事体大,不该轻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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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大家提案修法之际,法务部却反其道而行,列出不该修法的四个理由。首先,现行刑罚法律对于杀害少年及儿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罚的规定,除现行刑法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规定,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及儿童犯罪者,应加重其刑至1/2。

 

第二,对于犯罪情节特殊的案件,恐有法定刑过重而无裁量空间,如社会上确实曾发生过母亲在贫病交迫、身心受创情况下,杀害稚龄子女的案件,如果刑罚过重而没有裁量空间,这样修法是否妥适。

 

第三,德、日刑法杀人罪章的规定,与台湾现行刑法规定相同,并未以少年或儿童为被害客体另订加重刑罚的特别规定。原因在于杀人罪最重已可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所以无须再特别规定加重类型。最后,如果认为判刑过轻,仍有救济程序可循,因此对于要不要修正刑法,应该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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