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周休二日 七天国假将取消 劳基修法有三大重点

   
2016-06-29

落实周休二日 七天国假将取消 劳基修法有三大重点 | 文章内置图片

(图/撷取自网路)

 

劳资争议在于劳工团体认为休息日停休的上班门槛低于例假,补偿也较少,劳工无法真正落实週休二日,且又被砍掉7天国定假日,而工商团体认为多放7天国定假日,将会增加630亿成本,要求政府尽快将劳基法修法通过。为解决7天国假引发的企业界反弹,劳动部昨将劳基法修正草案送往行政院,草案中大幅提升加班费,然而劳团认为若採取「一例一休」,雇主仍可要求劳工休息日出勤。政院回应,工商团体再拖下去对劳资两败俱伤,今日政务审查该版本后,明日送行政院会拍板通过,再提交立院审议。

 

本次修法有有三个重点:

1.  为落实周休二日,但考量例假仅限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严格规范,经衡平审酌劳资双方权益,规定劳工每7日应有2日休息,採一日为例假,另一日为休息日。规范休息日出勤时数并应计入延长工作时间总数,即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另,明定实施弹性工时于适用例假及休息日规定,均应遵守规范。

2.  配合新增休息日规定,增订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时工资计算标准,休息日工作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给予1又1/3以上;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给予1又2/3以上。另有鑑于劳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将无法获得充分休息,为使雇主于指派劳工休息日出勤时更为审慎,爰明定4小时以内者、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者或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应分别列计4小时、8小时或12小时工作时间及工资。

3.  《劳动基准法》有关国定假日规定,回归依照内政主管机关所定应放假纪念日及节日规范,让全国一致,但考量劳动节特殊意义,仍于本法内明定「五一劳动节」应予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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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长郭芳煜表示,本次有关工时修法的争议,起因于法定正常工时,虽自105年1月1日起缩减为每週不得超过40小时,但由于《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的例假并未配合修正,仍为每7日休息1日,导致有部分企业将每週40小时正常工时安排于6个工作日中,衍生未能落实「周休二日」之遗憾。他同时强调,一旦修法通过,林内阁刚退还劳工的七天国定假日将取消。

 

 

 

【101创业大小事/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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