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房仲≠直营业者 挑选房仲须注意

   
2013-12-16

大型房仲≠直营业者 挑选房仲须注意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片选自网路)

 

台湾近十年来房市交易热络,为了争得这块大饼,一条街上可能就有五六家仲介业者争客,消费者为了得到比较大的保障,总是选择大型房仲品牌。但其实大部分的大型品牌都是加盟体系,如果与消费者发生纠纷,都是由分店自行负责。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分店收起来,老闆不见踪影,最无辜的消费者总是求助无门。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应该睁大眼睛,若看到「各加盟店均为独立拥有及经营」标示,即代表房仲总公司对加盟店的疏失不会负连带责任。

 

 

加盟店自负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房仲总公司只要在授权契约中增订一个条款「由该加盟店公司自行负责签约之法律责任」,服务费用证明及统一发票,也都由加盟店公司开立,总公司就不负「表见代理」之授权人责任。

 

张姓男子经由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永和公园加盟店「威峰不动产仲介经纪有限公司」仲介,于民国九十八年七月向黄姓女子买新北市永和区一栋五楼的房屋,交屋后张发现房屋屋顶加盖之铁皮屋,曾发生火灾,造成前屋主三人死亡,房子属于「凶宅」,但黄女及仲介公司均未告知,张后来赔本卖出,损失一百四十一万多元。 



张除要求黄女及威峰公司赔偿外,并以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纪不动产」之服务标章,足认二十一世纪不动产以代理权授与威峰公司,应负授权人责任,也向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总公司求偿。

 

 

总公司未授权加盟店

 

最高法院认为,威峰公司与泛太公司(即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总公司)间订有加盟授权契约,由泛太公司授权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永和公园加盟店」之服务标章及名称,但该授权契约约定威峰公司与客户所签订之各式契约书,应以威峰公司名义订定,并由该公司自行负责签约之法律责任,威峰公司所有对外之名片、文宣用品及不动产相关契约文件上等,明确加註「各加盟店均为独立拥有及经营」之标示,足见泛太公司并未授权威峰公司得代理其订立契约,亦无授与代理权之表见事实存在。 



法院判决威峰公司及黄女应分别给付张一百四十一万多元,但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总公司泛太公司不负「表见代理」之授权人责任,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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